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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案、有案底?刑法总则第一章这3个问题关乎你和家人的权益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18 06:50:40

  

《被立案、有案底?刑法总则第一章这3个问题关乎你和家人的权益

  在日常办案中,我们常遇到当事人或其家属因不懂基础刑法知识,面对案件时慌神无措,甚至错过维护权益的关键时机——有的不清楚“啥行为算犯罪”,有的不知道办案机关该遵守哪些规矩,还有的对“案件能不能归中国刑法管”一头雾水。

  第一阶段先拆解刑法总则,用大白话讲透和大家权益最相关的基础逻辑;后续还会陆续更新刑法分则内容,针对常见的盗窃、诈骗、帮信、、掩隐罪等罪名做专项解读。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内容,能帮大家在遇到刑事问题时少点迷茫、多点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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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朋友,不管你是正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还是家里有亲友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家属,一碰到“刑法”俩字,难免会慌神——担心自己或家人的权利没保障,害怕不懂法律吃了亏。其实刑法总则第一章特别实在,它没讲啥高深理论,就把3个和咱们切身相关的问题说透了。今天我用大白话+真案例,帮大家把这些关键知识点捋清楚,看完心里就能有底。

  别觉得刑法只盯着“惩罚”,其实它的核心是“一边打坏人保安全,一边定底线护好人”,缺了哪头都不行。

  先说“保安全”:比如有人持刀抢劫路人、有人偷偷转移公司公款,这些行为破坏了咱们的生活秩序、坑了别人的财产,刑法就会站出来——通过定罪、判刑,让坏人付出代价(比如坐牢、交罚金),同时也给咱们普通人撑腰,让大家能安心上班、过日子。

  更关键的是“护好人”:它明确了“只有法律写了是犯罪,才能定罪”,避免好人平白受冤枉。举个林冰律师刑事团队碰到的真实案例:去年当事人小王和同事起争执,推了对方一下,对方没受伤却报警说小王“故意伤害”。小王很害怕,自己认为可能要被抓,赶紧找到我们咨询,我们明确告诉他,他的行为既没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故完全不符合刑法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另外,推搡是普通的争执,治安处罚也就是口头警告之类。果然最后警方核查后,确实没立案,也确实只是口头警告了当事人。这就是刑法的“护人”作用:没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事,再怎么闹也不能随便定罪,咱们普通人不用怕“没做错事还被追责”。

  不管是警察侦查、检察官起诉,还是法院审判,都得守这3个规矩——哪怕是办案人员,违反了就是程序违反法律,咱们可完全提出来,维护自己或家人的权益。

  第一个规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简单说,刑法条文没写这是犯罪,就不能定任何人的罪。比如前年有个案例:小李在网上卖自己用剩的闲置保健品,既没夸大宣传,也没给买家造成任何伤害,有人举报他“销售假药”。但我们查阅刑法后发现,“销售假药罪”要求药品本身是“假药”(比如成分造假、过期变质),而小李卖的是正规药店买的、没拆封的闲置品,根本不属于“假药”范畴——最后有关部门没追究他的责任。要是有人跟你说“你这行为就算没条文,也该定罪”,别信,这绝对不符合规矩。

  第二个规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普通打工者、企业老板,还是公职人员,犯了同样的罪,处罚得一碗水端平。比如之前我们团队参与辩护的一起受贿案:公职人员老张利用职务之便收了5万元,普通职员老周通过帮忙办事收了同样金额的钱,最后两人都被判了受贿罪,刑期也基本一致——不会因为老张有“公职身份”就轻判,也不会因为老周是普通人就重罚。

  第三个规矩:“罚当其罪”。犯多大的错,就受多大的罚,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放。比如同样是盗窃罪:小张偷了邻居3000元,事后主动把钱还回去,还跟邻居赔礼道歉,最后法院判了缓刑(不用坐牢,只要在规定时间内不犯错就行);而老王偷了商店5万元,还抗拒抓捕、撒谎狡辩,最后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这就是“罚当其罪”——处罚会结合犯罪的金额、情节、认错态度来定,既不让犯错轻的人受太重的罚,也不让犯错重的人钻空子。

  别觉得“刑法只管国内的事”,也别以为“过去的事就过去了”——刑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看着是小知识点,却可能直接决定案件能不能立案、要不要追责。

  先看“管哪些人”:哪怕人在国外,只要犯的罪和中国有关,刑法也能管。比如去年有个案例:中国人小陈在国外旅游时,偷了另一个中国游客的2万元现金,回国后被警方抓获。虽然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嫌疑人(小陈)和受害者都是中国人,咱们国家刑法照样能追究他的盗窃罪责任——最后小陈不仅退了赃,还被判了6个月有期徒刑。

  再看“管哪些时候的事”:这涉及“刑法的时间效力”,简单说就是“旧案按旧法,新法不溯及既往”。比如有人在2014年帮朋友“跑分”(转移不明资金),当时刑法还没把这种行为明确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直到2015年11月1日,“帮信罪”才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九之29条)。这种情况下,就算后来法律改了,也不能用2015年的新法去定他2014年的罪——过去的事,得按当时的法律来算,不能“翻旧账”。我们团队之前碰到的当事人老吴,主要是因为这个规定,没被追究责任。

  其实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根本原则和适合使用的范围总共12条不是“天书”,它讲的都是咱们面对刑事问题时的“基础维权逻辑”——知道刑法既“打坏人”也“护好人”,清楚办案必须守3个规矩,明白刑法管哪些人和事,就能在后续过程中不慌不忙,也能更准确地和律师配合。

  接下来,我们的「刑法入门科普」系列还会继续拆解刑法总则的其他章节,后续更会针对分则里常见的

  盗窃、、诈骗、帮信罪、职务犯罪等罪名做专项解读,帮大家把刑法知识学透、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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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教头刑事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0余年,团队律师均有丰富的公检法办案经验,擅长处理诈骗、盗窃、、掩隐、职务犯罪、帮信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从始至终坚持“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从案件侦查阶段就介入,第一时间会见、帮当事人梳理证据、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或轻罪减刑,已成功为数十名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旧能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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